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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湖北省各地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申报条件材料及申请程序好处解说

2025/3/13

根据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说,各地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申报条件材料及申请程序好处等内容梳理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

根据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说,各地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申报条件材料及申请程序好处等内容梳理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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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商标保护,更好服务湖北引领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中心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势商标,是指在湖北享有较高知晓程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优势商标实行名录管理。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四条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与发改、公安、司法、经信、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关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保护名录管理纳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合作机制,指导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优势商标保护;加强与省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保护名录互认和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五条优势商标名录通过主动纳入方式、申请方式纳入及推荐方式纳入三种方式产生。

第六条优势商标主动纳入方式是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将下列符合优势商标条件的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

(一)驰名商标: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2、被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享有较高知晓程度的国内、外商标;

(三)属于老字号企业等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的商标,或者符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优势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四)五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被侵权二次以上,需要加强优势保护的商标;

(五)其他确需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七条 优势商标的申报纳入是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接受申请人纳入保护名录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护名录的建立和公告工作。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自然人除外;

2、该主体为商标权人或商标许可授权使用人。申报主体有商标核定商品的经营主体资格,为商标注册人或独占/排他许可人;

3、申报主体近三年无列异、恶意注册或相关行政处罚、失信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受理部门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受理所在市州的申报人的申报申请(后附申报书),各市州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后,再统一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评审报送。

申报的商标种类及要求

1、驰名商标,包括:(1)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被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2、老字号商标,包括:(1)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标;(2)被认定为湖北省老字号或其他省级老字号的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他商标:(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 3 年的纳税额在湖北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信誉,该商标的价值在有公信力、合法的专业组织开展的商标价值评价工作中位居同行业前列;(3)商标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摹仿、翻译、仿冒、假冒及不正当竞争。

以上所有申请商标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处于使用状态;

2、申报日期截止之前,商标注册满三年且在有效期内,无重大未确定的商标权属纠纷;

3、使用申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超过1类、3项,且近三年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社会舆情。

(四)申报的资料要求

为纳入保护名录,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向相应的市州受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专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符合纳入保护名录要求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五)申报审核

1、评审程序

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第三方机构组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

2、审查要求

湖北省优势商标评审参考驰名商标审查相关规定,从信用、商标使用、权利归属、申报主体资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舆情、知名程度等进行评审(后附评审表),入选申请者的得分应当在120分以上,按从高至低的排序选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优势商标:

1)商标注册未满三年或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商品服务项目多项、错项等的;

2)商标无效或主体存续状态有问题的;

3)申报商标与提交的注册证不一致的;

4)核定并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与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不一致的;申报商品服务项目非主体主导产品的;

5)申报主体或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有不良记录的;

6)非商标注册人或独占/排他被许可人申报或非本区域内(含外省和外市州)商标申报的;

7)无法判定商标使用情况或无实际商品服务使用商标的或商标使用不规范(依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要求执行)的;

8)无特殊原因,已列入历史批次的主体不再列入新批次名录;

9)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值不足2000万元的;未提交真实有效的经济数据证明的;

10)无市场地位证明材料且使用商标商品在全省销售排行前五或全国前十以外的;

11)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

12)无商标保护需求的;

13)商标名称存在不良影响可能性的;

14)近三年无省级以上荣誉,无商标长期使用、宣传以及商标知名度、影响力佐证材料的。

对申请纳入的发布形式采取当年申报、次年发布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优势商标的推荐纳入是指市级以上(含本级)行政部门、企业、重大活动(项目)举(承)办者等主体可推荐优势商标至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决定,采取推荐方式纳入保护名录的,需随同申报资料提交推荐函。对推荐的商标审核依照申请的标准进行。

第九条对主动纳入的、经申请审核通过纳入的及推荐通过纳入的优势商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名录发布,并向纳入优势商标的申请人颁发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证明文件。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证明文件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优势商标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在核查相关事实后,将相关商标移出名录:

1、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因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4、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二)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1)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2) 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第十一条 优势商标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协同保护

1、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重点督办涉及优势商标的侵权案件;

2、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跨部门协调机制运作,共享侵权线索,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与海关部门实施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协作,引导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实施备案,在进出口环节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5、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与其他行政区域积极开展优势商标的互认互保认定,充分运用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标跨区域联动保护;

6、优势商标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人因其商标专用权在本行政区域外被侵权而请求帮助的,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及时与被侵权地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二)服务指导

1、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人员业务培训、海外维权等服务;

2、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根据商标专用权人的需求推送许可备案、商标质押、变更转让和疑似被他人恶意抢注等预警信息,以及商标续展提醒等信息;

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进行评估,适时抽取部分商标进行监测分析,指导帮助商标专用权人查漏补缺。

(三)组织管理

1、优势商标纳入保护名录,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严控规模数量,按照确需加强保护的原则,坚持逐年分批推进;

2、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保护名录,并将保护名录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3、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承诺不得将“优势商标”或者“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及时将保护名录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1、认定的优势商标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时间已到未被继续纳入优势商标认定名录的;

2、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注销、宣告无效的;申请人的被许可到期;

3、优势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商标专用权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6、将“优势商标”或者“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情节严重的;

7、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8、优势商标其他不适宜纳入保护名录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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