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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流程申报条件材料(平台也可)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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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新申报备案中试基地(平台)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二)申报条件

1.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2.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3.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服务,有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为行业内企业或科研单位提供的一次性验证中试或小量、小批量代生产业务不属于符合备案条件的中试服务。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失信行为,如有失信行为需已完成修复。

(三)申报材料

1.《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申报表》。

2.《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自评报告》。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此材料)。

5.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6.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服务)材料复印件。

7.市级以上资质情况材料复印件。

8.中试基地管理制度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请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申报表》(附件1)和《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自评报告》(附件2),连同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11月18日(星期五)前提交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

2.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并将《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推荐汇总表》(附件3)和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11月28日(星期一)前报送到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复审工作

(一)复审对象

2021年备案的14家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5。

(二)复审材料

1.《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申报表》。

2.《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自评报告》。

3.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4.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服务)材料复印件。

5.市级以上资质情况材料复印件。

6.中试基地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复审程序

1.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组织辖区内市级中试基地(平台)进行复审,并做好指导、材料初审、信用核查和推荐汇总上报等工作。

2.请参加复审的市级中试基地(平台)运营单位认真填写《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申报表》(附件1)和《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自评报告》(附件2),连同相关纸质备案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于11月18日(星期五)前提交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

3.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将《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复审推荐表》(附件6)和相关复审材料一式一份于11月28日(星期一)前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逾期不予受理。

4.无故未提交复审材料的市级中试基地(平台)撤销备案资格。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相关证明材料需依序装订。

(二)各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中试基地(平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 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依据《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 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合办〔2021〕1号)、《合肥市进一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以下简 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 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 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 产业化开放型载体。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等,提 供技术咨询服务。
2.对现有产品或技术的结构、性能、工艺进行重大改进,经 过初步技术验证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
3.加强产业领域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之 间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在肥就地转化产业化。
4.利用中试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
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 体、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中试基地,面 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中试基地申报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 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在本市,具备较强的 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2.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 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 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3.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从事中试服务的技 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 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4.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 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服务,有规范的服务流 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设运营主体和 法定代表人没有失信行为,如有失信行为需已完成修复。
第五条申报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发 布申报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中试基地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 平台提交申报材料或直接报送纸质材 料。
3.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 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 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推荐到市科技 局。
4.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中试基地运营主体 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审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 科技局文件形式正式备案。
5.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合肥市+技术方向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并授牌。
第六条申请备案须提交材料:
1.《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申报表》
2.《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自评报告》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此材料)。
5.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6.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材料复印件。
7.市级以上资质情况材料复印件。
8.中试基地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七条中试基地建成后报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 购置合同和发票等,作为基地备案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仪器等 建设投资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两年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实行复审, 复审工作按上述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 格。
第九条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依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和《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科技创新政策)》等规定给予政 策资金支持。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纳入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支 持范围,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1.复审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复审的。
3.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 的。
4.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5.已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的。
因第2.3.4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第4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 的,追回政策奖补资金,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 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 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通过备案的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 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 提请县区科技部门审核,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 案。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3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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