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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桩补贴!四川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申报条件时间材料

2022/12/5

四川省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出来了,不看肯定后悔哟。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和《“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3-2025年)》,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含换电设施)建设,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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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相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为出发点,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为目标,按照“车桩相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建成布局合理、运行高效、安全稳定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全省建成充电设施20万个,基本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以成都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地区,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公里。

    以德阳、绵阳、南充、宜宾、眉山、资阳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超前发展地区,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0,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5公里。

    以自贡、泸州、广元、遂宁、乐山、广安、达州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0,城市核心区公共公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5公里。

    以攀枝花、内江、巴中、雅安、阿坝、甘孜、凉山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地区,城市核心区公(专)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6,居住社区充电设施与私人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公共公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6公里。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

    各市(州)结合各地实际,编制、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安排;县(市、区)可按照市(州)统一安排,编制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等。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同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动汽车发展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相衔接。县(市、区)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等,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备案。

(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

1.加速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住建厅加强部门统筹协作,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住建部门指导既有居住社区物业服务人对于具备安装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并提供必要协助。鼓励市(州)开展“统建统营”居民小区试点;鼓励有资质的充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合作,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1)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2)住建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社区改造范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推进。对居民有改造意愿且有条件的老旧小区进行集中配建,其他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全力搭建城际快速充电设施网络。交通部门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公路客运枢纽站为重点,制定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和布局设置技术要求等,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供给能力,基本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公路沿线快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1)优先在成渝双城经济圈、出省通道、成都环线及放射线等已营运高速公路路段布局充电基础设施,2023年底覆盖率达到100%

2)将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专用停车位纳入服务区专项规划,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

3)加快补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枢纽、旅游公路充电基础设施短板,2024年底主要经济干线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50%,重要交通枢纽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80%

3.优化布局城乡公共区域充电网络。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外围城区、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逐步推进的原则,以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优先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停车场所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充电建设、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1)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根据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在道路沿途合理规划配建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在确保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对外开放。

2)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在人口集中区、人员聚集场所和县城客运站、乡镇客运中心等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布局公共充电设施,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4.建设完善特殊区域内部充电网络。加快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景区等内部停车场配建相应比例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职工私家车、旅游专线用车等充电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2023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到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鼓励其他社会团体、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充电设施充电量不计入单位耗能量。

2)景区、开发区、物流园区主管部门推动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开发区、物流园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到2025年,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原则上不低于10%

(三)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1.增强网络服务体验。建设全省统一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引导省内所有公(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平台统一管理,鼓励个人充电设施接入平台。平台不断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为省、市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提供支撑。平台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共用共享、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充电预约等服务,提高充电服务的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2.提升充电服务质量。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评价体系,围绕充电场站及设施维护、充电成本及支付、充电服务体验、平台接入率等进行评价,督促充电运营企业积极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等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提升充电服务品质。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与停车场管理单位共同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惠民措施等。

3.构建良性循环市场。加速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运营模式,探索与商业地产、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等相互合作的发展方式,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充电服务;探索除充电服务外的增值服务,实现充电综合业务盈利。

(四)加强新技术研发应用

1.推动车网友好互动。积极推广智能有序充电,落实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引导居民选用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参与智能有序充电,优先在成都等地区选取有条件的小区开展试点示范,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探索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推动(V2G)模式发展,鼓励电动车作为灵活的储存电能装置,积极参与电力系统调节。

    2.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探索车电分离模式,鼓励在公交、出租、物流、港口、矿区等场景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推广换电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创建国家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城市。鼓励发展电池银行、换电运营公司等新业态,鼓励建设多品牌共享型开放式换电站。

(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1.完善标准规范。制订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明确防火安全等要求。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实施周期检定,完善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强分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指导与推广应用,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修订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

2.严控质量准入。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按照国家标准(GB)、能源行业标准(NB)的相关要求,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3.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规划建设、场所运营的安全监管。充电设备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产品质量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对充电设施运营安全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配套政策,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工作推进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牵头负责相关工作,并指导市(州)开展有关方面工作。

(二)加强要素保障

1.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各市(州)、县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需结合当地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专项规划重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鼓励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改建或增设充电基础设施。降低用地成本,鼓励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市、县政府加强社会资本合作,对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可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配置土地。与其他建设项目共用土地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取配建方式建设。鼓励在集体用地、闲散地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2.加强配套电力服务。电网企业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积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高速公路配建,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开辟“绿色通道”,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私人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原则上应到电网企业进行用电报装。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保障工作。

3.规范规划建设审批流程。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时,依法审核、验收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情况。简化建设审批流程,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和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楼)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优化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安排省预算内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支持探索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加速推进车网互动实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

2.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等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切实提升民众对电动汽车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恶意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成都市充电桩补贴

充电桩建设补贴

(1)()用充电桩(),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经营性集中式公()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用充电桩()补贴标准执行。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充电桩运营补贴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设施部分)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7412日后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申请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1911日以后的充电量可申请运营补贴。

申请补贴单位、个人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二)申报单位须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及数据实时推送(附件1),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三)申报单位近3年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申报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公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能力。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主体,可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具备条件企业运营并申报补贴。

(五)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运营标准规范,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六)申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至少保证3年的正常连续使用。申报建设补贴的公(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建成投用后平均每桩每年累计在线运行时长不得少于6000小时。申报项目建成投用不足1年的,按照平均每桩每月在线运行时长不低于500小时计算。

(七)202011日起,单个投资主体每年在成都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年度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象及标准

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标准执行。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象及标准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三)以上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市经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适时进行依程序调整。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1.建设补贴:充换电设施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由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可由居民自行申报,也可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再由垫付企业向居民小区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

2.运营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或投资主体向公司注册登记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年度充电电量以运营单位上报并经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审核后数据为准。

3.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二)申报时间

以正式通知为准,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申报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居民自用充电桩(群)建设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居民自用充电桩(群)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23);

2.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3.固定车位产权或长期使用证明、合同等(租期应是一年及以上);

4.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建设安装协议等资料;

6.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居民自用充电桩(群)业主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申报补贴的委托书(个人申报不必提供);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4.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资料(单独高压报装项目提供);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证明材料;充电桩外电设施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6.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 与场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9.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报装接电证明材料(含供电协议)。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运营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5);

2.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接入证明及电量核准数据(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8);

4.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资料;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 与场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9.申请补贴时段的电费发票;

10.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报装接电证明材料(含供电协议)。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补贴资金审核

1.项目初审。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2.数据核实。市经信局委托监管平台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核实(平台监测数据及实地建设运营情况核实)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拟补贴的项目资金。

3.项目公示。市经信局将拟定补贴的项目资金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以上,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经信局函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复核。

 

(二)补贴资金拨付

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商请拨付市级补贴的函件拨付至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再由相关区(市)县财政局拨付至投建单位或运营单位账户。

 

六、财经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申报市级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补贴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市级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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