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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奖励及认定材料流程

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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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强化典型示范引领,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结合省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的重点是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原有基础上,通过有效方式,实现生产经营管理模式转变、产品升级换代、技术工艺提升等新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效益,具有较强推广价值、示范作用明显、符合认定条件的转型升级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相关经营证照齐全,经营管理规范,属规模以上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运营 3 年以上的民营企业。

(二)近 2 年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稳步提升。

(三)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省内乃至国内、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带动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转型升级方向。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近 3 年无违规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依托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和科教资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智能、安全、绿色、低碳、高端方向发展,符合如下转型升级示范要求之一的企业。

(一)产品升级。企业积极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不断开发新产品,由低端向中高端迈进;积极延伸产业链,发展研发、咨询、设计、创意、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和主营产品生产规模扩大,销售收入大幅增加,市场占有率提升。

(二)技术升级。企业自建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先进的核心技术;引进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实现了生产效能提升和产品质量提高。

(三)经营转型。企业应用和开发工业互联网、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网络众包、异地协同设计、规模化个性化定制、精准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开展和推广总集成总承包、集成式智能创新、电子商务等新模式;推广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之路;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实施境外并购,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等。

(四)管理转型。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优化管理体系、管理流程和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股份制改造,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管理技术,实现由粗放型到精细化管理,达到工作效率倍增,能耗、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安全管理能力和诚信经营水平不断提升。

(五)具有其他发展特色和示范带动明显的转型升级企业。

第六条 工业企业须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拥有研究开发机构,且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年营业收入超过 亿元的不低于 3%,超过 亿元的不低于 2%);具有固定的研发人员,且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8%

第七条 对于掌握产业发展核心关键技术、发展潜力大、国内或世界产品市场占有率领先、填补产业链空白、引领我省传统细分行业转型升级方向,或拥有省传统产业重大在建项目,但暂未达到第六条所规定财务指标的企业,经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也可申报,专门办理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申报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情况表。

(三)企业转型升级情况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发展历程、职工情况、近 2 年财务状况等);

2. 企业产品生产技术应用情况等(企业研发、生产、技术应用、内部管理、产品销售等情况);

3.市场需求、市场供应、产品定位、发展战略等;

4.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情况(管理优化、技术研发、技术应用、产品升级、市场调整、模式转变等)。

(四)资格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 年财务报表;

3.与符合申报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如获得相关发明专利、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企业创新类奖项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

4.银行征信报告;

5.企业认为有助于申报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汇总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认定的示范企业授予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标牌。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示范企业一经认定公布,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申请复核或重新认定。已认定的示范企业,每 年进行一次评估复核。符合条件的示范企业称号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示范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并在相关网站建立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要不断提高转型升级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和省内中小企业开展协作、合作业务,并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创新等方面的市场调研和问卷调查,反映企业动态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示范企业,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撤消示范企业称号:

(一)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实质上停止生产经营超过半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是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保留示范企业称号的。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示范企业,在申报省级相关项目时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 重点支持示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推动示范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提升。

第十八条 推动创新要素加快向示范企业集聚,支持示范企业实施和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在示范企业转化应用。抓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普惠政策的落实,提高转型升级示范效果。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示范企业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鼓励示范企业参加专精特新培训。

第二十条 引导支持示范企业到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支持强化对示范企业的公共服务,发挥和利用各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为示范企业做好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数字化赋能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深入宣传示范企业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做法,推广经验,强化引导,扩大示范。推动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转型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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