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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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陕中企规发〔2017〕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西安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支撑力强、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示范平台能够提供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能够提供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九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一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功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注册地在我市的各类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
(一)依法设立且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本市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者年服务本市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六)积极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示范平台的认定以社会形象、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为主要内容。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二)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就推荐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给予认定,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八条扶持措施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机构授予“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对信誉好、服务优、成效显著的示范平台,在申报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时优先推荐。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媒体上公布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并组织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服务机构知名度和社会责任感。
(三)示范平台服务机构申报省和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时优先推荐。
(四)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优先选择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机构。
(五)示范平台服务机构优先参加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对接活动。
(六)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推广有效做法和示范服务品牌。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十九条管理规定
(一)联系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与示范平台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发展动态,积极为示范平台发展创造条件。示范平台应自觉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指导。
(二)信息报送。示范平台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动态管理。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一经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可再次申报。
(四)撤销资质。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1)有严重失信行为;
(2)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
(4)未能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信息;
(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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