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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罚则!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件、程序
2023/11/14
关于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件、程序、奖励与罚则,需要申报的合肥市 、黄山市 、芜湖市、马鞍山、安庆市、淮南市、阜阳市、淮北市、铜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池州市、宿州市企业申报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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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调动土地和规划行业相关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创优创新,参照《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是面向全省土地和规划行业的成果奖项,获得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单位及相关个人作为安徽省土地学会向国家、省厅相关奖项、荣誉的优先推荐对象。
第三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分为五类奖项:安徽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安徽省土地工程优秀成果奖、安徽省生态修复优秀成果奖、安徽省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与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奖、安徽省自然资源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每年度评选一次,每类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视情况设立特殊贡献奖。其中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总数的40%,获奖设置比例为1:3:6,按照三等奖同等数量评选优秀奖,特殊贡献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第四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择优选定的原则,重点奖励对行业技术提升以及引领行业发展等作出重要贡献的成果。
第五条 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安徽省土地学会有权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交流。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安徽省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范围包括总体规划(含总体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含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相关专项规划、规划管理(含制度机制、技术标准、规划管理实践等)等方面。
安徽省土地工程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包括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自然资源管理(含制度机制、技术标准、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等)等方面。
安徽省生态修复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含制度机制、技术标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实践等)等方面。
安徽省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与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为规划类信息化建设与技术创新和土地类信息化建设与技术创新(含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技术专利、新技术应用等)等方面。
安徽省自然资源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为规划类基础理论研究和土地类基础理论研究(含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等方面。
第七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支撑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我省同类项目的行业领先水平,在项目理念、技术方法上有显著创新突破,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对推动行业进步、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达到我省同类项目的行业先进水平,在项目理念、技术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于推动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行业进步、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较大作用,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行业较高水平,在项目理念、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果转化率,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于推动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发挥了一定作用,对推动行业进步、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一定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优秀奖:在某些方面具有我省同类项目的行业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特殊贡献奖:对评选期内具有特殊意义、重大行业影响的业绩成果以及为全省土地和规划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视情况单独授予特殊贡献奖(视同一等奖相同等级)。
第三章 申报方式和条件
第九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采用申报单位限额申报的方式。同一申报单位的奖项申报数量每类不超过15项,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原则上不接收已获得其他奖项的项目申报,在历届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奖项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评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须为安徽省土地学会会员单位,认真履行了相应职责和义务。
(二)申报单位须持有申报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在项目理念、理论应用、项目构思、设计手法、工作内容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所创新,项目成果齐全,图文表达准确、规范、美观。
(四)申报项目应是近3年内经同行专家评审或经规定程序验收或审查批准,经过一定时间实践检验的成果。
(五)申报项目须为省内项目业绩成果,或由我省申报单位牵头承接的省外项目业绩成果。
(六)申报项目的完成单位及排序须与项目委托合同一致,出具项目委托合同,不接受分包项目承接单位独立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负责,凡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评选。
设有密级的申报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对其脱密后再申报。
国内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报,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认可证明材料、项目合作合同。
合作单位的中外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中方申报单位应提供国外合作机构的授权证明,确认其具有该研究成果的权利。总成果中的某个子成果如需单独申报,需征得总成果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成果申报时,应扣除已申报的子成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不得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参评材料和申报方式在当年的评选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安徽省土地学会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从安徽省土地学会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专业评审。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定量评价、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提名名单。
(三)公示与征求意见。提名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署真实姓名)。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四)公布颁奖。公示无异议的,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不参与该项目评审。
??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第十七条 对于获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并向项目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一般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家,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地级市以上(跨市级以上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项目完成人可不超过20人。
第十九条 对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申报成果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并记录不良信誉。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经查实后,由奖励委员会会议审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限期停止申报资格和在安徽省土地学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告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自然资源优秀成果奖评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